7.本科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市高招办为在津招生高校提供符合条件考生的相关信息和服务,组织管理招生录取工作,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在津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章程的行为。
8.高职(专科)院校的录取工作,实行根据考生志愿,市 高招办按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投档,院校德智体美全面考核、 择优录取的办法。民办高职院校可以自主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9.各批次录取时,市高招办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依次投档, 由高校审查录取。高校要尊重考生的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正确 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电子档案不足时,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录取过程中,考生如申请放弃提前本科批次院校志愿,只能 参加本科二批及以下批次的录取;如申请放弃本科一批院校志愿, 只能参加本科三批及以下批次的录取;如申请放弃本科二批院校志愿,只能参加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如放弃本科三批或高职(专科)批次院校志愿,可到报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区县招 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可允许其放弃。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称号者,增加 20分投档。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增加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 20分投档。 (2)烈士子女,增加 10 分投档。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 10 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增加 5 分投档。
1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凡报考华侨大学、暨南大学的,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 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13.同时符合第10条、第 11 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市高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凡符合第10 条、第 1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验相应的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并将证书和证明材料复印,由区县招办负责将复印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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