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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2014-06-12 11:45 来源:格伦高考网综合整理

六、填报志愿 

1.高考各批次的填报志愿工作,在公布高考成绩后进行。市 招生委员会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划定 本市普通高校招生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本科二批填报志愿工作分数线。符合相应分数范围的考生可以依次填报本科二批及以上批次,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批次志愿;可以参加本科一批、 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次志愿征询。 考生填报志愿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补报(填报 志愿的时间和办法另文规定)。  

2.考生的填报志愿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各 报名单位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培训指导,并按规定组织好考生志愿信息的反馈确认工作。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及我市公布的招生政策后,按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 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七、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 表、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市高招办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办法。各区县招办、中学按照教育部信息标准和我市有关规定采集考生报考信息,并做好信息的校验确认、 汇总整理和异地备份工作,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 规范。  

2.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组建工作由各区县招办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应届高中毕业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报名所在中学负责组建,其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建。 享受有关照顾政策考生的证明材料应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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