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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4-06-11 17:50 来源:格伦教育综合整理

十三、关于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73.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录取后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应及时通知考生领取。考生被录取后,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所在中学或单位,以及报名点所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领取纸介质档案材料,自带入学。有关中学或单位,以及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自高等学校录取开始之日起到新生报到之日止,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此项工作,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不提供考生纸介质档案材料。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到县(区)咨询服务站进行核实和确认。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高等学校根据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74.高等学校对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考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河北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75.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高等学校所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由省统一报教育部备案。

76.凡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如当年不报到,其录取信息将于次年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如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77.各普通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学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和优惠加分相关材料,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借助指纹仪、身份证识别仪等高科技设备核实考生身份。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高等学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公示并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和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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