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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4-06-11 17:50 来源:格伦教育综合整理

十二、信息公开公示

69.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省、市、县、中学、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70.各级教育考试部门、有关高校和中学应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9号)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有关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71.符合优惠加分政策的考生,于5月5日至6日携带相关的证明、证书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验证登记。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会同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联合审查考生户籍、民族等特征信息,将本地区内享受优惠加分政策的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和班级及享受优惠加分政策类别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2.信息公示同时,要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对举报情况,要认真对待,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未交验相关的证明、证书或未进行公示的,录取时一律不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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