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统考基础上的校考”的院校,文化分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术科分在我省省级统考合格的基础上,认可校考院校的合格成绩,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将文化分上线,省级统考合格且学校校考合格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一次性投档给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3.实行校考的院校,文化分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术科分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院校提供的校考合格考生名单及文化分上线情况,将双上线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一次性投档,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4.以上三种招生方式的院校凭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确认的录取名册或经过我省网上录取系统确认的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我省同意备案录取之前,院校不得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不按我省规定程序办理的,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处理。
5.各有关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审核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严格限定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对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等学校若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最低控制文化线。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
6.对于未经教育部和我省招生办公室批准,擅自组织专业校考的招生院校,我省将不予承认校考成绩,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停止其下一年度在我省的招生资格。
7.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大艺术类专业招生信息公开和公示力度,按照教育部“十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招生章程、考生成绩等信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促进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关系考生切身利益,各招生院校要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全过程的领导,对命题、报名、考试、录取各环节,要精心组织,强化管理,认真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艺术专业招生考试顺利进行,确保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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