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专门面向某设区市招生的院校(专业),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
第四十七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拟录取的考生)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同时提供各批次录取的《录取考生花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录取考生名册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及时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核实。
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
已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第四十八条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形成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经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教育考试院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招生学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
第五十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予以妥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招委会和高校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须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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