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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4-05-20 16:38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第六条  高校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高校可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中列支。

高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纪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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