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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

2014-05-20 15:08 来源:四川教育网

(三)录取照顾政策

1.文考成绩照顾加分:

(1)符合前述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4~9款条件的考生,按照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加分分值给予照顾。

(2)全省艺术、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名列同类专业(美术类专业、音乐学类专业、音乐舞蹈类专业、音乐理论作曲类专业、音乐表演类专业、影视戏剧表演类专业、播音主持类专业、舞蹈类专业、时装表演类专业、戏曲表演类专业、编导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前三名的考生,省内高校艺术、体育专业本科、专科录取时,文考成绩达到省控线而未上学校调档线或文考成绩在省控线下20分以内均可破格录取。在投档之前,拟录高校提出破格录取的书面申请,经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投档供学校审录。

(3)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①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③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2.专业成绩照顾加分:

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加5分。

3.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的各环节工作,按省招考委《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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