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运城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拟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运城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运城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第七条 运城学院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八条 招生计划分配总体思路:积极响应省委促进富民强省“六大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学校“应用型、地方性、教学型”办学定位和转型提质工作要求,稳定招生规模,聚焦内涵发展,建设人民满意大学。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一)坚持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积极扩大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和校企合作专业的招生计划,适当调减或停止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长线专业的招生计划。
(二)坚持“按需求定发展,以条件定规模”的原则
根据社会需求和现有的办学资源(专业布局、教学条件、师资等),确定专业招生规模。
(三)坚持“基数保全面,增量保重点”的原则
基数保全面是指现有专业的招生不能因为一时的就业率偏低而冻结不招。增量保重点是要扩大那些符合社会转型需要和学校转型要求的应用型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一)调减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根据专业建设情况逐年递减至20%。
(二)教育部公布的就业率较低专业,适当缩减计划。
(三)对口及专升本计划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四)预警专业实行单班招生或单班隔年招生。
(五)招生计划编制程序:1、按专业申报招生计划。2、主管部门根据原则和办法审核、平衡、沟通。3、反馈并妥善解决。4、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研究。5、上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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