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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2016-04-26 10:50 来源:格伦高考

五、录取原则

1.所有候选考生均须参加2016年高考,并认真阅读各省招办关于高校专项招生填报志愿的方法,符合省招办规定的投档条件。

2.候选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并在我校及生源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高校专项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范围内填报志愿。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批准,我校将依据公布的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并依据学校招生章程安排专业(类)。

3. 高校专项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类)计划未完成的招生名额不调配至所在省其他批次录取,仅作为高校专项招生计划调入其他高校专项招生生源较好的省份完成该专项招生录取。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机制

1.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高校专项招生实施方案,下设高校专项招生工作组和专家组,负责具体工作。

2.高校专项招生全过程,严格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进行,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我校招生监督电话:029-85310302。

3.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高校专项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4.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对报名材料、获奖情况等其他材料真实性审核并负责,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予取消考生相应资格,并向单位及个人主管部门通报。

5.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5310330 传真号码:029—85310188

E-mail:jwzb@snn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b.snnu.edu.cn

本简章最终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招生政策,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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