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央属高校应为“计划”学生建立学期学业预警机制。交流学生按央属高校学业预警机制执行,央属高校应按学期向市属高校通报学生的学业预警情况,如交流学生规定时间内因故不能继续在央属高校学习(例如,未达到央属高校学期学习成绩要求,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央属高校学习,或需要休学半年以上),共建高校应进行协商,交流学生回到市属高校继续学习,相应学期成绩要求及学籍管理按市属高校执行。
第九条
参加“计划”的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入央属高校其他专业学习。交流学生可以按照央属高校规定选修其所在专业以外的课程、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所发生费用自理。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应征入伍时,由市属高校按相关要求办理征兵手续,退役后继续在原央属高校原专业学习。若交流学生入伍退役后不适合在原央属高校原专业学习,交流学生回到市属高校,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交流学生参加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由学生所在市属高校按规定组织开展推免工作,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被推荐。央属高校可优先考虑录取参加“计划”的市属高校学生。
第十一条
交流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市属高校划定,评定由央属高校完成。双方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交流学生提供其他专项奖学金。央属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定期为市属高校学生工作部门提供学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的表现和鉴定评语。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应在进入央属高校时转入央属高校,按照央属高校规定进行管理,由组织关系所在校做好交流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交流学生按照央属高校要求参加党团活动、社团活动、英语“四六级”考试、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等。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获得一切成果及奖励为双方高校共同培养成果。
第十三条
交流学生违纪处理主体单位为市属高校。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期间须遵守央属高校校规校纪。如发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央属高校应及时通报市属高校并提出处理意见,双方协商后,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对于学生退出计划的情况,不再增补新的学生。
第十四条
交流学生按市属高校规定向录取高校交纳学费、住宿费,不需要向央属高校缴纳,其他费用按双方高校协议规定执行。市属高校负责为家庭困难的交流学生办理国家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由央属高校为其办理临时医疗证,所发生医疗费用按市属高校的规定执行并由市属高校负责报销。央属高校组织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伤害,双方学校都应积极进行救助。所发生费用按各自学校的有关规定,由责任人(单位)、本人承担。需市属高校承担的费用,按市属高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共建高校要建立校级层面协调领导小组,要由一名校领导牵头,教务处、学生工作和招生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院系领导组成。从学校层面协调“计划”的专业建设、教师团队建设、教学运行、学生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等事宜。
第十七条
共建高校双方教学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交流学生教学运行、学生成绩、学籍管理等工作的沟通协调;共建高校双方学生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思政工作与管理,定期沟通协调交流学生管理情况;共建高校双方相关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专业、教学团队、课程教学工作,指定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交流学生思想、学习、身心状况的沟通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共建高校双方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在交流学生进入央属高校学习之前,在“平等互利、职责明晰”原则基础上签订协议书,约定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合作双方宜可根据需要,与学生本人签定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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