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
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文化课裸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对于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特殊人才,可酌情放宽视唱练耳(音乐类)及文化课要求。其条件判定及最终录取与否由学校招生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并报校招生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符合本项录取条件的考生录取不占用正常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以上照顾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美术类最终录取时,各省录取人数不超过各专业方向计划数的30%。
音乐学专业(不含音乐教育方向)最终录取时,各省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方向计划数的20%,不包含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七条 高考使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命题的汉语加试成绩,供学校录取参考。
第十八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第五章 入学待遇
第十九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品学兼优者可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被录取后保留军籍,在校期间的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供给,毕业后由选送单位安排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凡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作弊者,立即取消当年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资格,并报请省级招办查究。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全面复查,在专业考试或高考过程中违纪或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根据教育部33号令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详细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报名考试信息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932902,6893392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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