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乐及 理论作曲 | 考试成绩 | 60-64 | 65-69 | 70-74 | 75-79 | 80-84 | 85-89 | 90以上 |
折合分数 | 1 | 2 | 3 | 4 | 6 | 8 | 10 | |
舞蹈学 | 考试成绩 | 70-74 | 75-79 | 80-84 | 85-89 | 9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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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合分数 |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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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专业视唱练耳及乐理科目考试要求:
视唱:线谱、简谱各一条,包括一个升降号以内,含临时变音和常见节拍、节奏型与各类音程的单声部曲调。
视奏:主要考查考生的即时读谱反应能力和演奏能力,包括各类初、中级程度的器乐作品片段。
练耳:主要考查考生对音乐音响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辨别能力。主要包括音组、常见音程、和弦、节奏节拍、旋律的听辨。
乐理:重点考查考生的音乐基础知识和音乐基本常识。参考书目:李重光编著《音乐理论基础》,中央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试用教材(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
(二)考试方式
我校设置的所有校考考点,音乐类各专业的声乐、钢琴、器乐科目和舞蹈学专业的基本功、组合或剧目科目实行录像评分的考试方式。其它科目实行现场评分。
七、录取办法
1.我校音乐、舞蹈类专业文理兼收。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自治区、市)划定的合格线。高考文化考试各科中凡有一科为零分者,我校不予录取。
2.我校设有校考的省(自治区、市),音乐学师范、音乐学专业在本省(自治区、市)内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确定录取名单;文化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市)公布的当年高考普通文理科文化成绩二本批次线(非艺术类)的75%。 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在本省(自治区、市)内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确定录取名单;文化成绩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市)公布的合格线为准,我校不另外划线。
3.我校没有设校考点的省(自治区、市),音乐学师范、音乐学专业成绩在本省按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确定录取名单;文化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市)公布的当年高考普通文理科文化成绩二本批次线(非艺术类)的75%。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成绩在本省按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确定录取名单;文化成绩以考生本省(自治区、市)公布的合格线为准,我校不另外划线。
4.报考音乐学师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不得低于60分(满分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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