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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14-06-12 12:03 来源: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四、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及要求

1.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组成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

2.考生报名时须签写《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须如实填写《申请表》,确认本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并将有关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档案。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学籍所在学校(往届生由原毕业学校)负责核实考生学籍和学习经历,并办理考生学籍审核手续(汇总考生《申请表》到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做认定),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考生学籍的最终审核。

市、县(市、区)招考办核验考生、学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通过核验的考生《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4.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招考办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做好安排,各具体报名单位要落实好责任制,市、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报名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5.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实行考生户籍、学籍双认定的办法。应届考生所在中学的报名资格审查必须结合户籍、学籍等资料逐个逐项核对。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有关中学要将所有考生的户籍连同报名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招考办,由县(市、区)招考办根据考生所在中学(往届生由本人)提供的考生户籍等材料,认真审查少数民族毕业生的报名资格。双语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初审,由市招考办负责终审。往届高中毕业生报名须审核其户籍、高中毕业证等材料,以同等学力等条件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要重点审核考生的最后学历证明(毕业证)或毕业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学籍证明或毕业生名册)以及户籍证明等资料。

6.各县(市、区)对持外省、外地市居民身份证考生、较多人数学籍材料不符等高考报名异常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市招考办并请公安部门协同进行严格核查。严禁“高考移民”,严禁往届生按应届生报名,严禁应届生按往届生报名,严禁高中在校生报名。

7.考生要正确填写《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信息表》中各项信息。市、县(市、区)招考办要重点加强对考生“民族”特征的审查,特别是双语生、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特征的审查,必须以报名时考生的户口为准。除报名信息库外,考生“民族”特征信息要单独建立数据库。报名结束后,考生的民族信息不得改动。异地报名的少数民族考生的户籍和学籍材料由市招考办负责进行再核查,经审查合格考生的名单及有关材料于报名结束后报省招考办。

8.单人户口及全家户口从省外迁入的考生,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经审核确属特殊情况,市招考办、市招考委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报省招考办备案。

9.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地或异地重复报名。以虚假材料实施重复报名等情节严重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高考资格,同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提供便利的有关部门、学校和相关人员,将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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