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10分投档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6分投档
1.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五)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6分投档
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5分投档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
2.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
3.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最高分值,且不能累加。高考加分仅限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可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民警察;
4.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
5.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人民警察子女。
(八)军人子女优先录取的办法,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海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干〔2013〕33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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