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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4-05-16 10:58 来源:网络资源

64、双语班考生可选择填报双语班计划兼民考汉计划,或者选择单独填报民语言计划。选择单独填报民语言计划的双语班考生不能兼报双语班计划和民考汉计划,否则,填报的志愿无效。填报双语班计划和民考汉计划的符合民考汉照顾加分政策的双语班考生可按政策加分;填报民语言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的双语班考生可按政策加分。

双语班考生如兼报民考汉计划志愿,必须分别填报双语班计划和民考汉计划志愿,每批次投档时先按照考生的双语班计划志愿投档,如双语班计划志愿未被录取,再进行民考汉计划志愿的投档。

文科综合科目使用本民族语言教学的双语文科班考生只能填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不能填报双语班和民考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否则,填报的志愿无效。

65、在预科学制上,民考汉、双语班本科单列计划录取的学生以及本科协作计划录取的艺术类院校学生预科学习时间为一年;民语言学生预科学习时间原则上为两年,学生一年预科后,汉语及文化课程成绩考核达到预科培养要求的,通过本科学校综合评价,可提前一年结束预科阶段学习。协作计划学生预科学习期满,经统一会考或考核合格后,转入本、专科学校学习。

66、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 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高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负责。

高校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7、各中学应及时、规范地向考生提供纸介质档案,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被录取的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就读中学提取并自带到录取学校。录取期间,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各地招生办公室和区属高等学校应分别设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68、自治区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在8月底之前结束。

69、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并确认录取结果。

70、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71、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 “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72、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5月20日之前向自治区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73、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专科)计划总量10%的区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在自治区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高职(专科)层次的补录。

74、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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