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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015年)

2015-06-10 15:13 来源:格伦高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上海交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首批“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地址为上海市东川路800号,邮编200240。

第三条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招生采用上海交通大学校本部(国标码10248)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248)两个招生代码,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全部在我校闵行校区就读,医学院录取的学生进入医学基础阶段后到我校重庆南路校区就读。

第四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上海交通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我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实施“综合评价录取”的省市除外)。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我校校本部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综合评价录取”按照综合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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