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中外合作临床药学专业不录取无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无专业调剂环节;高考外语成绩低于100分者(江苏为80分),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考生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七条:内地新疆班、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规定处理。鉴于我校的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残疾考生慎报医、药和护理类专业。
第二十条:护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体态正常。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第二十一条:定向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办理。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第二十二条:我校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育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天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医学(“5+3”一体化)本硕连读专业,是我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要求,对原七年制中医学专业进行调整而设立,即“5年中医学本科教育+3年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二十七条:根据《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批准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的通知》(教高函[2015]3号)我校成为中医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9年制)试点高校,2015年开始正式招生,达到各项要求,学生毕业后可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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