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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5-05-29 16:22 来源:格伦高考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5-26536235 

传真:0755-2653 4482

电子邮箱: zsb@s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zu.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联系部门:深圳大学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传真:0755-2653 4925

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第十章 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

第三十五条 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

办学地点: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职院)

第三十六条 办学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 ,邮政编码:518055

第三十七条 招生院校代码:80003

第三十八条 录取批次:第二批A类录取

第三十九条 培养方式:高职本科生作为单独培养类别进行管理,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学习和生活,该项目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深圳大学其他学院和专业学习,不能在深圳大学校本部修读学分。

第四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高职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高职本科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高职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奖助学金等其他未尽事宜以《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招收培养)高职本科生2015年招生简章》为准。关于招生录取政策事宜由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学生日常管理相关的教学、学籍等事宜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于2015年3月3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授权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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