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具体要求 |
加分 |
证明单位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1 |
烈士子女 |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证明 |
2 |
少数民族 |
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
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
户口簿和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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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归侨、归侨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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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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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华侨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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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侨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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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台湾省籍青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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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台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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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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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
退役军人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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