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定备案意见表( 全国统考 )
学校填写 |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学 校 全 称(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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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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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 |
发展规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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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
高等教育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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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处: |
学生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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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处: |
纪检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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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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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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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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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各高校按《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样张表格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已统一规范的文字表述不可任意修改。如有补充说明,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附件1中“二、就读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表述。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四、附件1中“十一、录取规则”中需说明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的组成规则、同分规则、专业安排办法等内容。
五、附件1中“十二、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六、章程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如《上海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8〕10号)等。
七、经核定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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