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具体要求 | 加分 | 证明单位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1 | 烈士子女 |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证明 |
2 | 少数民族 | 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 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 户口簿和身份证 | |
3 | 归侨、归侨子女 |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侨办 | |
4 | 华侨子女 |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侨办证明 | |
5 | 台湾省籍青年 |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台联会 | |
6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
退役军人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2018年4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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