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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

2018-04-10 11:18 来源:格伦教育

附件1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样张)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与各校区地址,同时明确各年级及专业就读地址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       大学(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六、学校招生管理机构

说明学校招生决策机构、业务机构,及工作机制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九、专业培养对入学外

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说明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及外语教学语种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说明是否对考生身体素质、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

十一、录取规则

说明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

 

十三、资助政策

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十六、其他须知

 



附件2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定备案意见表

(  全国统考 )

学校填写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学  校  全  称(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部门意见

信访办:

发展规划处:

财务处:

高等教育处:

民办教育处:

学生处:

国际交流处:

纪检组: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市教委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填 表 说 明


一、各高校按《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样张表格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已统一规范的文字表述不可任意修改。如有补充说明,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附件1中“二、就读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表述。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四、附件1中“十一、录取规则”中需说明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的组成规则、同分规则、专业安排办法等内容。

五、附件1中“十二、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六、章程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如《上海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8〕10号)等。

七、经核定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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