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招生经费
52、招生经费由各地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53、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招生考试工作开支。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十三 附 则
54、区内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执行。
自治区生态移民子女注册入学录取按《宁夏区属高职院校面向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子女高中阶段毕业自主招生注册入学录取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执行。
55、港澳地区高校招收内地自费生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56、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特长生等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57、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格伦教育”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格伦教育”,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