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强化考试安全管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确保高考安全顺利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通高考组织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要求,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进行。要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严格按照《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手册》,抓紧对高考各项准备工作进行自查和整改,切实将各项准备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对本地区普通高考安全保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保密局联合下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规定》,严格按规定做好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和维护,保密室启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种硬件设备,确保保密室安全保密措施全部达标。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无线电管理、通信保障、保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要高度重视考试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采取灵活多样和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践行诚信考试,拒绝和抵制考试中的违纪、舞弊及违法等行为。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身份验证系统、防控作弊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对全体考务干部及各考点工作人员、监考教师进行严格培训,做到全员接受培训,全员签订诚信守法承诺书,坚决杜绝考试机构内部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
四、进一步巩固阳光招生成果,全面做好信息公开和招生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做到“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2014年要重点加强对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全部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核查处理。省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及时为考生提供便捷、清晰、有效的政策解读、咨询指导等服务,特别要重点做好本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改革的宣传服务工作,要让社会知晓、考生明白、高校配合,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平稳推进招生改革。尤其是各市、州、县(区)招办和中学要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必备场所、设备条件和人员组织指导,保证考生按时顺利填报志愿。
五、进一步严肃招生考试工作纪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办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高校要加强对本校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禁高校及驻各地招生宣传组(人员)以建立高校生源基地、换取自主选拔录取校荐名额等为借口恶性抢夺生源,向中学及考生或家长索取或收受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等。严禁高校驻各地招生宣传组(人员)向考生或家长承诺照顾录取、签订预录取协议、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或中学,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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