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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4-05-15 16:21 来源:网络资源

第六十一条 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纸质档案和学校要求携带的其它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纸质档案接收和资格审查工作,重点核查冒名顶替等严重作弊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书面报送陕西省招办。

第六十二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单(含准考证号)在报到结束后20天之内报送陕西省招办。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三条 各级招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院校录取最低分及位次、各录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及照顾标准、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

普通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第六十四条 省招办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六十五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第六十六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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