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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考试招生经费
57.考试招生经费由各地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5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59.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60.所有费用的支出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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