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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4年普通高考体检工作通知

2014-02-10 17:45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11号)、《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和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普通高校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由县(市、区)招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招办介绍,由市州招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仍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者,不再复查。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所提供的体检材料,一律无效。

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各地招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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